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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违法行为

发布日期:2016/03/02

  无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违法行为

  1.违反出资管理规定行为

  四部委81号《执行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适用原则实施处罚。对于外商合资或外商独资的公司,逾期不缴付的,公司登记机关除了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适用原则实施处罚,还可以按照《外资企业法》第九条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2006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公司,其出资时间以设立登记时间为准。

  2.无锡外商投资的公司超范围经营行为

  外商投资的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经营活动的,公司登记机关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罚。

  外商投资的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项目经营活动的,么司登记机关可以 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還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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